【20250617 每日一税】
讨论:追征税款截止日如何确定
文/李冼
这是《每日一税》为您服务的4073天,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。
编者按:2025年06月10日,有同学咨询:税务机关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日如何确定?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。由于水平有限,有不当之处,还请海涵,并敬请指正。
税务机关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日如何确定?
这是一个好问题。
追征税款截止日的确定,是践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我国税款追征期制度的确立,具体体现在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。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少缴税款的,追征期为3年;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未缴少缴税款的,追征期为3年或5年;偷骗抗欠,无限期追征。
在实际案例中,涉案金额通常较大,很少出现不足10万元的情况,因此追征期一般以5年为准。
因此,可一句话总结为:纳税人非主观恶意导致少缴税款的,追征期通常为5年;偷骗抗欠,无限期追征。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和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,补缴和追征税款、滞纳金的期限,是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缴、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。
因此,追征税款起点应为应缴、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申报期限结束的次日。如企业所得税追征期起点为汇算截止日的次日,经营所得个税的追征期起点是次年的4月1号,综合所得个税的追征期起点是次年的7月1号。
然而,对于“追征期何时截止”这一关键问题,现行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,导致实践中形成多种观点分歧。具体有以下几种:
1.税务机关主流观点: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时点
参考《行政处罚法》的“发现主义”原则,最高人民法院在(2017)最高法行申310号判决中明确“税务稽查立案之日即为发现之日”,以送达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的时点为追征税款截止日。
在海南省税务第三稽查局与海南亨利投资有限公司案中,人民法院支持以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时间为追征期截止点。
该观点的优势在于,可以完美避免纳税人故意拖延调查导致超期,降低执法风险。
但检查开始时税务机关尚未掌握具体违法事实,此时点认定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,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。
2.纳税人主流观点: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送达时点
借鉴民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原则,只有当处理决定送达时,纳税义务才最终确定。因此,纳税人的主张也有相当的法理基础。
当然,该观点对对纳税人最为有利,比如广东德发税案中,纳税人曾以此为由抗辩。
可是,税务机关却有一定执法风险,稽查程序可能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拖延,导致本可追征的税款因超期而流失。
实践中若采用此时点,“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,因调查取证复杂,极易导致超过五年追征期”,于是,又成为另一个税企争议的焦点。
3.折中观点: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》签字时点
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》第四十条规定,工作底稿需“记录案件事实,归集相关证据材料,并签字注明日期”,表明此时税务机关已形成初步结论。
相比检查通知书的启动时点,工作底稿签字时点更接近事实查明阶段。
但实务中,工作底稿结论可能经审理程序修改,此时点认定的税款数额不具有终局性。
综上所述,税款追征期制度作为平衡税收债权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重要机制,其截止时点的确定在实务中存有重大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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